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更新时间:2013-06-24 14:25: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相比,二者存在如下不同:

  1、权利主体称谓不同。《侵权责任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为“他人”,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权利主体为“自然人”。从文义上理解,“他人”应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也享有人身权益,但精神损害一般是指精神、肉体的痛苦,而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无心理或肉体的痛苦存在,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不会产生《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益实质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其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赔礼道谦即足以弥补,无需给予金钱赔偿。所以,笔者认为,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的“他人”应作狭义理解,只包括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2、适用范围不同。《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却规定,除了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情形外,还作出了例外规定,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遭受侵害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遭受侵害,权利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否受理,存在争论。有人认为,《侵权责任法》只允许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遭受侵害,并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故不应当受理。笔者认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遭受侵害给权利人带来的痛苦,远远大于一般财物受损带来的心理痛苦,允许权利人在此类特殊物品遭受侵害后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既能符合一般民众的心理,又能满足司法机关定纷止争的需要,实现公平正义,而且通过十年的审判实践,《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此所作的规定,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所以,对《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身权益应做宽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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