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那么,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当事人申请执行国内仲裁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所以,当事人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可以直接向基层法院申请。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提供以下文件和证明: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执行标的,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由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者仲裁协议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是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如果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有关负责人员的身份证明。
(4)如果是权利承受人或者继承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明。
仲裁条款的签订,即被当事人在相互讨价还价后,仲裁协议中解决争议的方式,程序等等一般来讲就不是各方当事人认为解决纠纷最优的方案,因为仲裁协议的方案是当事人各自认为最优方案博弈的结果,一般来讲是折中的方案。当事人为什么要放弃自己认为最优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接受折中的方案,即仲裁协议的方案?
其原因在于仲裁条款与主合同的关系,即当事人本着对合同当事人能以诚实信用原则行事的信赖,在合同条款上表现为仲裁条款上损失或者收益与主合同其他条款的的收益或者损失相形成对价。仲裁条款上当事人的最优方案的损失应该是在主合同上的到补偿的。当事人对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是建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上的,比如当事人会在主合同上面获得更优的利益,即着两个意思表示是一体的,相互建立在对方的基础上的。这样双方就主合同、仲裁条款承担对应的、平衡的权利义务。而仅仲裁条款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平衡,体现对一方更为有利,但不利的一方会在主合同中获得了在仲裁条款上不利的相应补偿,如价格上体现了比正常价格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