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免责情形

更新时间:2013-06-21 13:40: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因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相关知识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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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和人身损害有区别吗
<p>首先,轻伤和轻微伤同源于人身权受到伤害,虽只有一字之别,但是两者因伤害的程度不同,变成了后果及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轻伤对受害者伤害的程度及造成后果比轻微伤重。轻伤主要受《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调整,而轻微伤主要受《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调整。打架伤情鉴定轻伤或轻伤以上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轻伤以下,比如轻微伤则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属于人身损害纠纷。</p><p>轻微伤属于民事侵权的一种,在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情况下受害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轻微伤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该公安机关可给予过错方治安管理处罚。由于每个人的伤情、家庭情况、医疗费用以及误工计算标准不同,我们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计算赔偿费用。</p><p>所以,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方法来计算就知道赔偿2万元是否合理了。</p>法律依据:<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p><p>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p></p>
发生在校外的人身伤害情形主要有哪些?
发生在校外的人身伤害情形:<br/>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郊游、文化娱乐、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人身损害。如果学生受损害非他人的因素造成的,也非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应承担适当的责任。<br/> 2、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在运动场上受到的人身伤害。如果学生是为了学校的荣誉而受伤,学校应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br/>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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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 被告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本人可以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时,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被侵权人需要证明损害行为的发生导致了其损害后果,并且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监护人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想咨询一下人身损害
关于人身损害的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行为人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br>
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
根据伤害后果和责任划分确定
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分别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无效。免责条款有效需要符合费要求分别有: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免责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免责条款符合公序良俗;法律其他规定等。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您好,可以报警处理解决
离校途中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吗?
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之部分过错的承担部分责任。在有些时候,学生在校造成的人身伤害是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有学生自身的因素,有外界的因素,也有学校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部分过错的,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几个学生分成几伙互相背着蹬仗玩,当一人倒地后另外几个都跑过去压在上面结果把下面的学生压伤。在这起伤害中学校有教育管理不严的过错,和几个学生一起承担了各几分之一的责任。
学生在校意外伤害?
法律分析: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就是打完疫苗之后就觉得浑身不得劲难受浑身骨头节疼就是以前吧我没打疫苗之前不严重打完疫苗之后浑身都疼开
当接种疫苗出现医疗事故后,首先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要求索赔,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则可以通过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要求一同调解,来形成赔偿协议。如果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