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公证的最新规定,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南京市司法局公布了《关于在房产管理中加强和规范公证的联合通知》,明确了哪些涉房手续必须公证。
一、多种涉房手续“可以”公证
《通知》规定:至少有5种涉房手续材料必须公证。它们是:继承权(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等;承受权利的当事人单方登记提交的房产赠与合同或者房产赠与书;自然人处分房产委托他人代办房屋权属登记的委托书;外文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本;按规定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但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单方办理的约定(协议)、声明书、承诺书等。
另外,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可以申办公证的房产交易活动有:商品房买卖(包括预售、现售)、抵押合同;二手房买卖、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拍卖活动;其它可以办理公证的。公证处如延伸服务,还可代办产权登记手续、监督房产交易合同的履行等。
二、公证“效力”与“责任”并重
《通知》规定:当事人处分房屋权益的约定、声明、承诺等经公证处公证、并经同一公证处审查确认,其约定的房屋权益变更、转移的条件已经成就的,承受房屋权益的当事人可直接申请办理相关房产登记。与效力明显加强相对应的是,公证处也承担相应的责任。《通知》规定:公证处对所办理的公证负责。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房产部门应予采证。但因采证公证书造成损害的,公证处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三、公证书“有效期”只有两个月
申请人需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相关房产登记,公证人员应当在办理公证时明确告知此期限。另外,房产部门和公证部门对已撤销的公证或假错公证要进行“信息互通”,制定统一的公证书形式;公证部门撤销公证书,市民享有诉权,屡出差错的公证员应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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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1、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2、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3、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