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婚姻登记行为法律适用中裁判类型
(一)驳回诉讼请求裁定适用的情形
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适用两种情形:
1、对于一方当事人患间歇性精神病的,未婚检,利害关系人又提不出有力证据证明结婚时患间歇性精神病人属行为能欠缺之人的情形,要求确认结婚登记无效的。
2、冒名顶替,但是法定婚和事实婚当事人同一,且能提出有力证据证明结婚是婚姻双方当事所愿的情形,利害关系人要求确认结婚登记无效的。这两种情形适用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是:
第一、结婚登记行为并不违背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且结婚登记行为在形式上存的瑕疵并不是婚姻登记机关程序违法造成的,而是婚姻当事人双方基于一定的客观原因或者主观上的善意而做出的表面合乎登记程序要求,程序权利实质存在一定缺陷。
第二、结婚登记行为是出自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第三、婚姻登记机关对于该瑕疵不存主观过错,只存在客观不能时。
第四、利害关系人(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客观上不能成立的理由,不是因为该结婚登记不存在原告方主张理由中的瑕疵,只是这一瑕疵并不违反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并构成实质危害。
(二)撤销婚姻登记判决适用的情形
撤销婚姻登记判决适用的情形:
1、申请资料不实、法定婚和事实婚的不同一,婚姻当事人在现实生活有对应人的情形。
2、冒名顶替、法定婚和事实婚的双方当事同一、但是一方属胁迫的情形。这两种情形的瑕疵婚姻登记行为都存在结婚登记根据的事实存在不实的问题。只不过是第一种情形表现为法定婚一方当事人身份资料这一事实不实,滥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形;第二种情形表现为法定婚一方当事人结婚意愿不实、存在胁迫的事实,属于违反婚姻法结婚自由的原则。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缺泛事实根据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第(二)第1目的规定应判决撤销结婚登记。
(三)确认婚姻登记无效判决的适用情形
确认婚姻登记无效判决的适用情形:
1、只要是有证据证明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行为能力欠缺的瑕疵婚姻登记的情形都适用。
2、申请资料不实,法定婚与事实婚的婚姻当事人不同一,法定婚的一方当事根本不存在的情形。对于确认无效判决适用,最根本的原因是为申请主体不存在,或者申请主体能力欠缺。无申请即无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