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抚养费标准

更新时间:2013-06-19 14:05: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那么,抚养费怎么确定?有什么标准?以下是一些介绍:

  1、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支付抚养费人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法院判决实践中考虑到以后的不确定性,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一般会判决按月支付抚养费,但这又造成了抚养孩子一方一直要向对方讨要抚养费,支付抚养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更加剧了社会矛盾。

  3、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 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支付孩子的全部花销。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父母双方都有义务抚养子女,抚养子女方也要承担子女的一部份费用,而不应全部让另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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