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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新调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考虑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因素,即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最低工资标准应扣除哪些项目?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制订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等为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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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日起,新疆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增加120元-180元不等。
1、根据新疆实际,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4个档次为1520元/月、1320元/月、1240元/月、1160元/月,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80元。各地平均增幅为16.14%。。
第二种,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4个档次为1210元/月、1020元/月、940元/月、865元/月,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20元-125元不等。各地平均增幅为13.92%。
2、根据规定,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3、此次调整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15.2元/小时、13.2元/小时、12.4元/小时、11.6元/小时,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8元/小时,增幅为16.14%。
4、需要注意的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后,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5、调整后,新疆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已调整的15个省、区、市中居第4位,在西北地区列第1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