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超生的话就要按正常的程序应该是交纳社会抚养费,然后才能申报户口。
二胎子女报户口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需要根据二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生育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如符合则不需要;如不符合,则必需缴纳该费用后方可办理户口登记。
根据我国现行户口登记办法,办理出生生登记,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4、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1)、(2)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所长审批;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 (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