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拆迁补偿以及补偿款分配问题

更新时间:2013-06-17 14:55: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公租房拆迁补偿以及补偿款分配问题,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

  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二、哪些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将原来的公租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三、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呢

  关于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不同的人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材料

  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属非主城区的另须提供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社会保险费包括:重庆范围内缴纳的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在主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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