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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
(2) 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辞退的;
(3) 用人单位撤销、关闭、歇业而被辞退的;
(4) 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5) 依法被除名、解雇的;
(6) 其他按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 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1年以上的,符合补缴规定的需从办理补缴失业保险之月起缴费满1年以上;
(2)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的;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1、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2) 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的;
(3) 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的;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市一三一就业服务(一次就业指导、三次职业介绍、一次自主选择的就业培训)的;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哪些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自选专业报名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医疗补助金。每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10元的医疗补助金。
哪些人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档案代管机构,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委托档案代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申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计算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保险费数额,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缴费基数,即明确缴费的范围。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企业所得额。从国外有关规定看,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单位为工资总额,个人为本人工资。二是费率,即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定率征收失业保险费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