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一样吗

更新时间:2018-07-16 10:06: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均属于用人单位为保护其商业秘密所采取的措施。但是,二者在本质上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在实践中,往往被用人单位有意或者无意地滥用或者干脆将二者混同。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比较。那么,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一样吗?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首先,二者的保密方式不同。保密协议通常是要求劳动者不得将其获悉的有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人。即劳动者负有不披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而竞业限制协议的重点则集中在“竞业”上,即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与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发生业务关系,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

  其次,是否具有期限要求。保密协议一般无期限限制,其贯穿与整个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后;而竞业限制协议则有期限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签订保密合同可以支付保密津贴,也可以不支付。而竞业限制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竞业限制协议有哪些特征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理论,竞业限制协议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竞业限制协议是一个双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合同。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其保密义务,如违反其义务,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其次,竞业限制协议是有偿合同。根据当事人之间有无对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无偿合同和有偿合同。依照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此点可以看出竞业限制协议属于有偿合同。

  再次,竞业限制合同是要式合同。《劳动合同法》没有对竞业限制合同的形式作出规定,但绝大多数人认为竞业限制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甚至有观点认为有必要时双方还可协商公证或者在行业刊物上公示。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通常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①在劳动合同中以条款的形式规定;②与保密合同一起规定,如《保密和竞业限制合同》;③单独以竞业限制合同形式规定。

  第四,竞业限制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从合同。竞业限制合同的存在需要以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竞业限制合同成立后又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竞业限制合同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解除、终止,反而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促使双方开始履行合同。

      以上就是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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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属于竞业协议吗
你好,这是需要结合协议约定的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我一直都分不清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关系,能说下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这两个的区别是什么吗?
保密协议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与从事同类型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自己从事同类型业务的协议。保密协议的内容一般是劳动者本就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无论是否书面签订,劳动者都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协议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签订,没有约定的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且签订的劳动者主体限于掌握了用人单位核心机密的重要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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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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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是竞业协议嘛
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的。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
从公司辞职没有办理辞职手续,现在的档案在哪里?
辞职后档案可以选择转回户口所在地街道,或者户口所地人才中心。如果选择放在户口所在地街道,需要本人拿身份证、户口本到街道办理,由街道出调档函到现在存放档案单位调取。不过如果档案存在在街道按无业处理,没有工龄累计。如果选择放在户口所在地人才中心,需要本人拿身份证、户口本办理,人才中心审核属于职工档案并且属于户口属于辖区范围的,会出调档函到现存档案单位调取。在人才中心存放档案可以计算工龄。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劳动者档案,不是随个人心愿随意转移的,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国企劳动者辞职之后的档案,一般不会保存在原单位,会进行转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是一个月内完成转移;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是15日内办理转移手续。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规定,按照下列办法进行转移:一、劳动者在新单位就业的,转移到新单位;二、没有在新单位就业的,转移到劳动部门的人才市场或者街道劳动保障所。当然,也不排除部分国企不安装规定办理,把档案保留在原单位。但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情形之外,劳动者个人不可以提取档案。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如果是童工可以做临时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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