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脱密期如何约定

更新时间:2013-06-08 17:35: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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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员工离职前应当经过一定期间的脱密期,员工应当遵守。如前所述,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调动工作岗位或约定职工可以在某一段时间内不来上班等措施。脱密期一般时间较长,最长的可以达到6个月。在这段时间内,员工的工资报酬应当如何计发呢?关于这一问题,我国的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关于脱密期内可以采取的措施或待遇,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既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只要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员工都应当遵守。劳动部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允许用人单位在脱密期内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进行协商,没有就脱密期内的待遇达成任何一致,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内部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但是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不应在脱密期内任意降低员工的工资,即使将员工调到工资水平较低的工作岗位上也不能。因为脱密期是合同期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合同期内的待遇已约定在劳动合同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作出变更,不得任意更改。员工离职前进入脱密期,也不是因为员工有任何过错,而是用人单位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而采取的防范措施,用人单位是脱密措施的受益者,当然应当承担脱密期的成本,因此应当按照员工进入脱密期前的工资水平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则不应为用人单位的受益而承担损失。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哪些人要签保密协议

  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保密要求既可以约定在保密协议中,也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某些员工个别的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与所有的员工签订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保密协议的内容总是经保密条款的内容更为详尽。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本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的员工包括: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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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一般不超过多少年?请问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多少年?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是无限期的,应该永久的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即使权利人与义务人未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商业秘密未被披露且仍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该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该商业秘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知悉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期限届满。
保密协议约定的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 属于协议约定 双方同意即可,需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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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中的保密条款怎么约定
你好,保密条款内容主要是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保密期限,以及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
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但有规定,只要商业秘密仍满足价值性、秘密性、竞争性等特征的,就会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法律保护。 《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
如何通过完善离职后的竞业禁止规定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离职后被竞业限制了,应遵守与前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条款
竞业条款是否有效,要看单位是否实际支付了补偿金
请问商业秘密的立法变化是怎样的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1]
研究院所商业秘密,比如商业秘密或者产权之类
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有时企业也会和其他公司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技术项目,以取长补短。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参加合作的任何一方或几方。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全体合作人共同拥有,共同行使使用权、转让权和专利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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