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时间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3-06-03 17:25: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加班时间如何认定,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1、加班时间的认定条件

  加班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后,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时间,包括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时间、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加班时间的认定需要把握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已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二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三是在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2、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时间

  标准工时制是指正常情况下一般劳动者从事工作或提供劳动的法定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及原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标准工时制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标准工时制是工时制度的基础,是特殊工时制度下工作时间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标准工时制下平时每日加班时间=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每日加班时间= 每日工作时间。需要讨论的是,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工作时间?所谓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每个工作日的劳动或工作过程中必要的工间休息间和用餐时间。

目前我国对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以及间歇时间长短尚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规章制度如作息时间加以规定,如工作时间安排为: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休息1小时,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作息时间,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中午休息1小时不应计入工作时间。本案中,张某夜班 22:00-6:00睡班时间是否可以折算工作时间?《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6]1号)指出:“用人单位的门卫、保安等岗位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如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但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门卫、保安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如睡班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则不尽公平合理,故应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睡班时间可折算一定的有效工作时间(最低不低于50%),如无合同约定,则睡班时间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该指导性文件反映了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关于门卫、保安睡班时间如何定性的困惑,张某夜班22:00-6:00睡班时间,可以休息,但与正常休息仍存在本质区别:一是夜班工作基于公司安排,二是夜班时间须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脱岗,不能自由支配。双方若无特别约定,睡班时间仍应全部计入工作时间,勿庸置疑;双方若有睡班时间折算一定工作时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也不无争议,因为该指导性文件所持意见毕竟不是法律规定,效力有限,不能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依据。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的特点,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只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职工,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平时、双休日平均加班时间=日平均工作时间-8小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日工作时间。

  4、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无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只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职工,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原则上不存在加班问题,但不定时工作制并非对工作时间毫无限制,而是基本上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执行,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可以不受限制,且超过部分不计算加班时间。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5、计件工资下的加班时间

  计件工资是指根据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或工作量,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计件工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其优点在于直接将工作业绩与工资挂钩,充分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一是用人单位主张实行计件工资,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计件工资不能被采信,最终只能按标准工时制认定劳动者的加班时间,核定加班费;二是用人单位实行单一的计件报酬标准,即无论是法定工作时间以内还是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均实行同一计件单价,不作任何区分,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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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算加班时间
加班工资准确的计算方法应当按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加班工资: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资的计算: 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小时工资×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300% 法律依据:劳动法1)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间是否都算加班时间。是否算加班时间?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法规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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