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的父亲身份既然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就有可能被相反的事实所推翻。在现代社会的婚姻关系中,婚外性行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不可能因法律或道德的否定而完全杜绝。因此,受婚生于女的推定的子女有可能不是丈夫的子女。为了维护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血缘真实性,使法律推定与事实尽可能相一致,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让应尽义务的真正生父不致逃脱法律责任,实现法律的公正,在设立婚生子女的推定的同时,应允许提出对婚生子女的否认。。但这种否认权须以诉讼方式行使,并经法院裁决确认之后,才能否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否认权人自行否认不生法律双力。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婚生子女的否认的诉讼;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否认的原因,只要能提出证据证明受婚生推定的子女不是丈夫的亲生子女即可。对于丈夫之父亲身份,现在可以通过医学鉴定予以证明,只要真正事实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反即可。从而,丈夫无生育能力、在子女受孕期间与妻子无同居的事实、亲子鉴定结论等都可以作为提出否认的证据。
2、关于否认权人的范围问题。我国法律对此并未做胡文规定,但多数立法例认为,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原则上应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基础.但同时兼顾身份关系的安定性。如果当事人之间已发生亲子般的亲情和父子女的事实,则不宜毫无限制的允许任何第三人否认这一亲子关系。即需要对否认人加以限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宜做以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丈夫、妻于和于女有否认权;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受推定的父亲或其继承人、母亲、子女本人、真正生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否认之诉。但是,丈夫同意妻子实施人工受精或同意第三人使妻子怀孕的,则应丧失否认权。
3.否认权行使的期限限制问题。虽然我国婚姻法目前对此仍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民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果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推定的子女非夫的亲生子女之日起算有两年之久,或者在知道否认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否认权的,否认权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