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受侵犯怎样赔偿

更新时间:2013-05-29 11:55: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下面第三种或者第四种办法处理。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相关知识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列举的证据有: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评估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受损财产的权属证明;

  (8)其他证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但如果是由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则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要注意的,由于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若侵害人是两人以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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