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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第28条还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解除收养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方式: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主要要求有:参与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志,是在真实意思的前提下所参与的协议解除程序;解除收养关系本身是一种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参与协议解除的各方本人亲自参加。在这种要求下,未成年的养子女就不得以这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也就是未成年子女是不可能采用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这种方式的。如果,养子女的年龄达到了10周岁以上,法律规定,解除收养关系是要征得本人同意的。最后,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最后一步就是要由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进行同意的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要通过诉讼的程序来终止收养关系。要求符合以下条件:
1、被收养的人已经满18周岁;
2、收养人有不履行收养义务、虐待被收养人等侵害被收养人权益的行为;
3、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4、送养人在送养时隐瞒被收养人有疾病或是其他疾病。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而终止收养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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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公证人员应对当事人要解除收养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查明解除收养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有无其他意图;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当事人自接到公证书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告终止。
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不予办证,对有关纠纷,可建议当事人依诉讼程序提出请求。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也要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的条件是: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