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后还需支付收养费吗,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现实生活中,收养关系建立后,在子女未成年之前一般是不允许解除收养关系的,除非是当初的送养人和现在的收养人,以及子女都同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解除。对于收养关系解除后是否要支付收养费的问题则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亲生父母要求解除的,那么收养小孩的这一方可以要求生父母支付适当的费用,相当于对养父母这么些年为小孩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适当补偿。但如果收养关系的解除是因为收养小孩的收养方虐待、遗弃小孩而导致的,则无权要求任何费用。
(二)收养小孩的这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这边就不可以提出补偿费用。除非是小孩成年以后对养父母十分不孝,有虐待、遗弃养父母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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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来是准收养关系,纠纷发生时已经转化为事实收养关系。此时应根据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持续达5年以上而分别予以处理:已经达到5年的,依据时效取得原则赋予其法定收养的效力;未达到5年的,适用事实收养关系撤销制度处理。
2、原来是事实收养关系,纠纷发生时已经转化为准收养关系。如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如果符合其他收养条件的,属于夫妻离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抚养,现由男方抚养的情形以及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收养亲生父母下落不明的弃婴,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又经批准生育子女的情形,若查明均不存在被收养人权益遭受侵害情形的,可以事实收养关系发生之日为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适用时效取得制度,同时辅之以撤销制度配套。
3、原来是准收养关系,纠纷发生时仍然是准收养关系。此时应根据所欠缺的实质要件的性质灵活处理。如案例二所欠缺的实质要件是收养人在收养前已生育一子,此时应查明收养期间是否存在对被收养人的虐待、歧视,若存在,应认定收养关系无效,若不存在,则应适用时效取得制度,时效期间以10年为宜,时效期间未届满而起争议的,依撤销制度处理;若收养人罹患不适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疾病的情形以及依据伦理、道德不宜建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认定收养关系无效,可以找到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交由其亲生父母抚养,无法找到亲生父母或者亲生父母、监护人缺乏抚养能力的,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