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发高温津贴

更新时间:2013-05-24 10:25: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意义很大,这意味着高温津贴也成为工资的组成部分,而目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济补偿等计算口径都与工资总额有关。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相关规定

  印发《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暂行”了52年的防暑降温措施同时废止。新办法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及劳动者高温津贴等均做出明确规定。

  35℃以上界定为高温天气

  新的办法对高温天气做出严格的界定,即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此前在征求意见的时候,很多人有疑问,“35℃以上”是否包含35℃,为此办法新增加了一条对温度上下限说明,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

  40℃以上应停止露天作业

  新办法对于高温天气下作业的温度界限划定更加明晰。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新办法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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