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保护怎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护妇女生育自由和女婴权益的规定。
我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对保护妇女权益作出了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本法考虑到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一些地方出现的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以及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的情况,重申了这一规定。
本条还对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做出了规定。一些人出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封建思想,对女婴歧视、虐待,甚至为了达到生儿子的目的,遗弃女婴。一些地方女婴的死亡率明显高于男孩,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方面,对于遗弃女婴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歧视、虐待女婴的行为,要批评教育;另一方面,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女婴的保护,同时多关心照顾女婴和生育女婴的妇女,为她们排忧解难。一些地方对独女户、双女户规定了政策上的优惠措施,通过政策引导、法制宣传,相信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及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的现象会越来越少,让全社会建立起保障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