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案件可以执行和解吗

更新时间:2013-05-22 16:40: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医疗事故案件可以执行和解。我国的诉讼法规定了调解和和解程序,并且这样的程序贯穿于整个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即使在执行中,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同样可以取得判决的法律效果。如果医疗机构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患者及其家属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不过,同时也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有时,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主动提出和解要求”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快速履行。而是处于其他的法律目的,比如:拖延时间、挽回声誉损失、缓和气氛等等。所以,患者及其家属在接到医疗机构的“橄榄枝”时,要慎重考察对方的目的和想法。不要让对方“牵着鼻子走”,不要将“判决主动”变为“执行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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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前的和解 指发生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表现(见处分原则)。和解成立后,当事人所争执的权利即归确定,所抛弃的权利随即消失。和解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但是,和解所依据的文件,事后发现是伪造或涂改的; 和解事件已为法院判决所确定,而当事人于和解时不知情的;当事人对重要的争执有重大误解而达成协议的,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销和解。

  诉讼中的和解 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这种和解不问诉讼程序进行如何,凡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都可进行。可以就整个诉讼标的达成协议,也可就诉讼上的个别问题达成协议。诉讼中的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当事人签名盖章,即发生效力,结束诉讼程序的全部或一部。结束全部程序的,即视为当事人撤销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还把自行和解作为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该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第181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还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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