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用电合同定义及强制缔约义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重要修订说明】本内容(《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系供电合同定义条款。《法典》在《合同法》第176条的基础上,新增款,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不得拒绝电合理的订合同要求。
二、供用电合同内容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三、供用电合同履行地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四、供电人的义务
(一)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供电人的抢修义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用电人的义务
(一)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重要修订说明】本内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系电付电费的规定。《法典》在《合同法》第182条的基础上,新增款,规定了供电因电不付电费和违约中供电的,应当通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