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合同法》第179条规定,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应当按照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基具体义务为:
1、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确保质量安全供电。
2、有正当理由限电、停电时,应事先通知。依有关法规,通知至少应在如下期限以前送达用电人:
(1)计划检修停电为停电前7天;
(2)紧急检修停电为停电前6小时;
(3)执行电力分配机关指令的限电、停电,为停电前的24小时。
3、事故断电应尽快修复。
4、对未超指标而被限电或停电的用电方,除不可抗力外,事后应补供少供的电量。
5、指导和帮助用电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
《合同法》所规定的这项义务的核心是“及时”二字,什么是“及时”应当是国家的有关电力行业的操作规程所要求的时间或者是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时间。由于这一义务属于一项法定的义务,供电人应当对此予以重视,应予严格履行。如不履行则应承担《合同法》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需要承担的义务有:
1 安全供电的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向用电人安全供电。如果供电人违反此项义务,并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 断电通知的义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3 维护和抢修的义务。
供电人有义务维护供电设施的完好,如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断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