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生还后的婚姻关系的处理:
最复杂的是生还后的人身关系问题,特别是婚姻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1、配偶没有再婚的。撤销死亡宣告后,其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2、配偶已经再婚的。即不能自行恢复,欲恢复只能与再婚者离婚后,才能再和前一个配偶复婚。
3、配偶已经再婚且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又不复存在的。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生还回来以后,配偶与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并非可以自行恢复。自行住到一起肯定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但该失踪人如若去世,另一方已和死者共同生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身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即使分得遗产和他继承的一样多,但那也不是基础于配偶关系,而如果不是基于共同生活且又不是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原因,即不能参与继承关系了。
4、子女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问题。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以后仅以收养关系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但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并不包含改变与失踪人的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宣告失踪后的婚姻关系不变。但在宣告失踪之后又请求法院宣告死亡,则婚姻关系消灭。不过宣告死亡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