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正式解除。双方应该就达成一致意见的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实践中有很多夫妻协议离婚后又发生财产纠纷,因而闹上法庭。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反悔情形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对曾经达成一致意见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情形:
(一)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男女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或双方就处处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仅仅是对协议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会进行实质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缺乏保障,有必要给与司法救济途径。
(二)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另一方也可以提起诉讼
男女双方在登记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曾经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因此办理了离婚登记,发给了离婚证。如果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三)可以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变更、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发现欺诈、胁迫的情形不是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唯一条件。司法解释中留有余地,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国发现协议内容违法《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
如果出现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协议无效而不是撤销协议。
(四)诉讼时效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一年”的起算点应当是从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男女实际领取离婚证的次日起算。超过一年,法院不再受理。
以上便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反悔情形,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