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已发证的予以撤销并收回已发证件;持证人所持证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而仍继续怀孕、生育的,按政策外怀孕、生育处理。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涂改、转借《准生证》,或所持《准生证》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现后应发出《扣证通知书》扣缴或撤销其《准生证》。
(二)持证人经批准生育二孩,但怀孕后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紧急情况除外)擅自施行人工流产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现后,在其《准生证》“二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中的“备注”栏注明“因擅自施行人工流产,取消原二孩生育批准”并加盖公章;在“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施行人工流产的单位、时间并加盖公章。
(三)发证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发放《准生证》。或者经办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准生证》》,在《准生证》上登记虚假内容的,其《准生证》无效。
准生证办理要求:
1、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到村/居委会领两张第一胎生育登记表;
2、准备“申请”。夫妻双方准备好各自的“婚姻状况证明”。
3、拿女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加盖计划生育章(需要三级证明:村/居委会章;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章;县/区计生委章)。
4、需要女方户口本和结婚证原件
5、拿“申请”及男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去男方档案所在地盖章。
6、需要女方婚育状况证明、男方存档证明和结婚证
7、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领取准生证(需盖三个章)。
8、需要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男方婚育状况证明、申请表、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主和本人那页共两页,复印在一张纸上)、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
9、男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档案所在地盖章。
10、需要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存档证明、结婚证原件
11、女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户口所在地街道盖章。
12、需要男女双方户口本、男方婚育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
13、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盖章。
14、需要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男方婚育状况证明、申请、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主和本人那页共两页,复印在一张纸上)、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准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