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有规定领取几次吗

更新时间:2013-05-16 11:07: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金一生一共能提取几次未有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下列情形可确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1)劳动合同终止;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

  (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按失业职工失业前的合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来计算,城镇合同制职工缴费1-5年:每满1年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5-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劳动就业办公室。

  只要劳动者履行缴费满1年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失业保险金每个人可以申请的次数,只要符合《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知识延伸——失业保险金领取

  1、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职工失业证明书》,到原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填写《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

  2.失业人员办妥上述申请手续后,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至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按月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办理。

  4.失业人员于每月25日后,持领取存折到邮政储蓄银行分行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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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可以一次性领取吗?
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是:首先是失业人员已经按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且已经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其次是中断就业并不是出于本人的意愿,最后是失业人员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并且还有求职要求的。<br/> 法律依据:<br/>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br/>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br/>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br/>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br/>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br/>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你好,失业保险金可以一次领取吗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可以一次性领取,但是要当事人在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时候开办国个体私营企业,失业后才能一次性领取,不然的话只能按照月份来领取,若是在领取途中找到了新的工作,就是去了领取保险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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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只能领取一次吗
你好,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等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
被保人可以领取保险金吗
你好 结合保险合同确定
关于社保缴纳不满一年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可以领取几次?
你好,根据规定,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也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并不是只要劳动者失业就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新农保的同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嘛
你好,根据规定,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也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并不是只要劳动者失业就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请问失业保险金可以一次性领取吗
你好,根据规定,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也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并不是只要劳动者失业就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两种不同的特殊工种能累计起来吗?
特殊工种能叠加,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殊工种工作时间是累计计算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以提前退休。《国务院关于劳动者退休、退休的暂行办法》第一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劳动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1)男性60岁,女性50岁,连续工作年数10年。(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重的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性55岁,女性45岁,连续工作年数10年。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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