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13-05-16 11:06: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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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权利申请人法定名称登记

  房地产登记的权利申请人名称应当为法定名称,或依法登记的名称。

  登记名称均以其提交的合法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姓名或名称进行登记。如为国外自然人,则以其护照上的英文姓名进行登记;如产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注:如精神病人等)、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未满18周岁的公民等),登记时须出具监护人公证书、法定监护人证明或未分家的户口证明。

  (二)登记申请与代理

  1、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本人申请登记,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请登记。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公证书。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法定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提交身份户籍证明;法定代理人由人民法院等指定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协助执行证明。

  3、有关当事人必须共同申请,权利申请人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共同申请。转移登记中属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或提交了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转移过户事实公证文书的转移可由单方申请。

  (三)身份证明

  1、权利申请人为个人的:

  (1) 身份证复印件,无法提交的,可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

  (2)现役军人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

  (3) 外籍人员,提交护照复印件;

  (4)香港、澳门居民提交港、澳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台湾居民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6) 权利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交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2、权利申请人为单位的:

  (1) 权利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其他组织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单位成立批文;

  (30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公证

  1、下列情形须办理公证:

  (1) 因继承、赠与和遗赠申请房产登记的;

  (2) 房地产权利申请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

  (3) 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

  2、公证书的要求:

  中国(港、澳、台地区除外)各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有效期内)公证文件均予以认定,港、澳、台地区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出具见证文书予以认定;本地房屋继承公证需遵守属地原则。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怎么查房屋权属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提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就房屋权属档案资料查询的现状而言,一般是在买卖双方去房地局办理缴税、递交过户材料时才能由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档案库中查到相关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一般情况下,房地局的工作人员不愿接待单个买售人在缴税前的查询行为,如果每个欲购房的个人都来查询,将会增加很大工作量,如果需要查询,还需要递交申请资料,手续相对繁琐。而依据最新通知的内容,以后其中约定的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和机构在必要的情况下都可以查询房屋的权属登记信息,包括房屋的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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