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申请如何受理,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给您提供帮助。
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
《物权法》第12条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其中第(一)项、第(二)项分别规定登记机构要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这实际上是对登记机构受理环节提出的要求。
受理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初步审查的过程,主要看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来源是否清楚。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查阅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以及各证明文件之间的逻辑是否一致,并就与登记有关的事项询问申请人,对询问结果应进行记录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对提交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收件凭证。对申请登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需要补充材料才能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屋登记不能办理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