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刑事审前程序的工作

更新时间:2013-05-16 11:06: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刑事审前程序,是指刑事案件自刑事诉讼启动至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前的程序。在这个阶段,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把握好机会,做足准备,对刑事案件的诉讼有着很重要的作用。那么,作为律师,该如何做好刑事审前程序的工作呢?下文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相关刑事审前程序辩护律师的工作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刑事审前程序,是指刑事案件自刑事诉讼启动至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前的程序。就行使犯罪追诉权的公诉案件而言,在其审前程序中,作为国家行使权力的警察和检察官要进行证据收集、查明案情、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可以说,诉讼中的许多实质性准备工作已经在其中完成。所以,审前程序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具有极为重要又相对独立的地位。

  刑事辩护要想取得好的效果,光靠法庭上是不行的,有时候案件审判前的辩护活动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庭前辩护最独特的价值就在于纠正侦查阶段不准确的定性或者排除侦查阶段不充分的事实,力争不转化为起诉的事实或者转化为较轻的罪名,为法庭辩护铺平道路。

  庭前辩护应以扎实的工作为基础。会见、阅卷、调查都是庭前辩护的准备工作,都是为法庭审判服务的。会见、阅卷、调查是律师辩护的三块基石,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部分,法庭辩护将大打折扣。一个成功的、有经验的辩护律师,一个善于跟公检法进行最低限度合作的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审判前辩护的功能。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作为律师接受委托后需及时开展工作。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

  1、提供法律帮助;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5、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6、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在侦查阶段,通过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通过会见向当事人本人了解案情,结合家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依法主动收集到的证据,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侦查阶段律师意见》。办案机关有义务听取律师意见,不构成犯罪的的案件有可能在这个阶段消化,构成犯罪的,也能起到影响《起诉意见书》内容的起草,并且办案机关会随案卷移送《侦查阶段律师意见》。

  二、批捕阶段的辩护: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侦查阶段的审查逮捕环节,承办部门是检察院侦监部门。根据侦监部门审查逮捕的工作程序,有两个可能的审查结果即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有三种情况:一是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二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三是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必要羁押,不批准逮捕。

  针对上述情况,律师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材料,提出律师意见,包括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证据不足、是否有必要羁押等。通过律师《审查逮捕律师意见》,可以将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刑事案件,阻截或者暂时阻截在审查逮捕环节;也可以将没有必要羁押的当事人实现强制措施的变更。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审查起诉阶段是刑辩关键环节,某种程度上关乎定罪。在这个阶段,以往律师重视不足,甚至消极辩护等庭审再辩。这次刑诉法修改,明确规定审查起诉应听取律师意见。

  律师在这个阶段基于会见当事人,全案阅卷,以及所收集的其他证据,已经对案件有了相当全面的把握,在这个阶段提出的意见针对性极强。此时,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应是十分重视律师意见。因此,这个阶段提出律师意见是合适的,效果也会比较好。通过《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的提出,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发挥对抗作用,不符合起诉标准的决定不起诉;符合起诉标准的,也可以起到在起诉书上就体现律师辩护意见的作用。

  四、新刑诉法还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五、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

  新刑诉法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新刑诉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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