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权的决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规定实质上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即任何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否则便是滥用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继承人放弃继承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果侵害或危及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予以限制。且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见,继承人要放弃继承应注意如下问题:
1.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遗产已分割,放弃的就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2.放弃继承必须明示。即继承人必须明确表示放弃,如果采用默认的方式,则被视为接受继承。
3,放弃继承应由继承人自己作出决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为作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为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
4.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即对应继承的遗产表示无条件地放弃。
5.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