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怎么计算,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怎么计算,主要内容如下:
1、致受害人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期伤残等级,一级的按100%计算,二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标准的50%计赔。
2、致受害人死亡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死亡补偿费规定标准的50% 计赔。
3、致受害人流产和致受害人的特定纪念物品丢失或者毁损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以按因流产的实际费用和特定纪念物品的实际价值适当计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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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比如:因交通事故受伤,须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索赔30万元,那么,30万元的诉讼请求,需要交纳多少诉讼费呢? 30万×1.5%+1300元=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