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保险期间怎样规定

更新时间:2013-05-16 11:03: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怎么规定?

  根据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精神,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结合我省交强险承保工作情况,现就规范交强险保险期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点可提前至投保当日的出单时点。

  (二)对当日投保须在当日生效的保单,各公司应在交强险出单时统一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打印“保险期间:自保单上打印的‘收费确认时间’起满一年(或X个月)”,并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三)对当日投保无须在当日生效的保单,各公司应据客户要求,采取合理方式确定保险期间起止时点。

  (四)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规定,交强险保险起期不得早于保费收费确认时间。

  (五)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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