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受又称“协议性的概括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
合同承受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在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在合同承受时,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视为已经抛弃,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张合同的撤销。
第二,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中只能成立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故不能成为承受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双务合同。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必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前。
第三,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必须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与承受人签订合同。
第四、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
具体案件范例分析: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且租赁合同中有条款约定,若租赁期甲将房屋出卖,该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和乙生效。租期未满前,甲将房屋出卖与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后因租赁期间乙拖欠房租,甲起诉,乙以上述条款抗辩,称甲没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此案涉及到法律中合同承受的问题,合同承受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承受这些债权债务。合同的承受要发生法律效力,要具备以下要件:
一,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此应为合同承受之前提和基础,若合同无效,视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始没有发生,也就谈不到合同承受的问题了。
二,承受之合同须为双务合同,否则转让合同的行为则是债务的承担或债权的转让。
三,必须经合同转让方的对方同意。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四,合同转让方须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协议,且该协议也应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
五,法律对合同承受有强制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如《建筑法》规定,承包单位不得将自己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从上述理论可知,本案的症结在于原合同中的条款约定,能不能成为乙方抗辩的理由。我认为是不适当的,理由是,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的该条款约定是为合同外的第三人创设了权利义务,在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该条款是不生效的,且实际上甲与丙也没有相关的合同承受协议,因此,该条款的约定应视为无效,不应作为乙拒交房租的抗辩理由,乙应当在原合同的相关约定下,积极履行交纳房租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