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民生育保险细则

更新时间:2013-05-16 11:01: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2013年天津出台居民生育保险细则报销费包括3大类11项,下面找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从市人社局获悉,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实施<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若干意见》,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费用的报销制定细则。

  在费用报销方面,《意见》明确了生育保险报销的费用包括三大类11小项,包括:1.生产前检查费;2.生育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3.计划生育手术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费采取限额、定额和按项目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

  (一)限额付费标准。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200元;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300元;满16周不满 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550元。自然流产或实施药物流产医疗费限额130元。

  (二)定额付费标准。自然分娩医疗费1500元;人工干预分娩医疗费1600元;剖腹产不伴其他手术医疗费18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医疗费1900元;引产医疗费,在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700、三级医院800元;高危人工流产医疗费 300元;人工流产医疗费15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100元;更换宫内节育器医疗费170元;女性绝育术医疗费500元;男性绝育术医疗费 300元。

  (三)按项目付费标准。复通手术医疗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的医疗费,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以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按照50%比例报销。

  《意见》也对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报销问题作出了规定:

  1.因治疗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付费;

  2.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并与分娩期出现的各种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居民医保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参保居民就业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期间,发生的费用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其中住院期间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本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在享受期限方面,《意见》规定不同人群待遇享受期限不同: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其他居民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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