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出于保护委托人利益不受非法损害的考虑,这就决定了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两个以上共同受托人应当协商一致,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征求委托人的意见,而不能各行其是或一人强迫另一人服从自己的意见。
共同受托是指受托人一方为两人以上,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形。它与另行委托的区别在于,另行委托是将同一委托事务通过两个以上委托合同委托给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存在着多个委托合同关系;而共同委托是将同一委托事务在一个委托合同中委托给两个以上的受托人,这里只是存在着一个委托关系,不过委托关系的一方为复数主体。
共同受托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负有债务时,共同受托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还责任,这是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二是共同受托人之一有过错使得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原则上要共同决定、共同行动,因此,在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具体来讲,在对信托财产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过程中,共同受托人之一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只要他是在处理信托事务中所产生的,应该视为是共同受托人全体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因此,共同受托人之间应该相互应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连带责任,具体讲是连带债务,因为它是数人(共同受托人)共同负担同一债务,并且各自对债权人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对于连带债务,每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对整个连带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要求清偿一部分或全部债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要求不得无故推诿或拒绝,债务人之一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所有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则消灭。当然,依据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应以信托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