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案件应注意的事项:
1、对质量抗辩应并案审理。所谓抗辩权,又称为异议权,抗辩人据此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或减少价款等要求。如果要求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买方损害的,买方提出请求的,法院可以基于与本诉的牵连性关系而作为反诉处理。因此无论是买方的辩驳还是反诉,人民法院均应把质量异议进行一并审理。但当前应防止两种在审判实践中不可取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货款之诉与质量纠纷之诉要素不同,因此是两个不同之诉,无论是买方的质量异议或反诉都应分案审理;另一种认为,对于买方提出质量抗辩,应分析其要实现的目的,如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予以一并审理,对于要求卖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则应分案审理。这两种观点的不可取之处,在于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选择不同法院进行诉讼,易在认定事实上产生分歧引起新矛盾,即使在同一法院审理也要造成重复诉讼和资源浪费;而并案审理无论从节约司法资源和减轻当事人诉累角度来都是有利的。
2、认定买方一般质量抗辩无权拒付货款。只有卖方的违约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使买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买方才有权行使拒付货款的权利,除外的买方质量抗辩不构成拒付货款的理由。如无双方特别约定,卖方的根本性违约,既包括买方接受货物后,发现所供产品不能合理使用而导致买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又包括《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的原因是:“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而对属于一般性违约的质量抗辩,不属于根本性违约的,买受人只能要求卖方承担其他相应的违约责任,无权在行使抗辩权的同时拒付货款,而应按买受人拒付货款的情形认定其违约并承担责任,遏制当前有些当事人以质量抗辩为由恶意追求不当利益的行为,最好令其得不偿失,从司法上促使这类不诚信行为的减少。
3、加强宣传增强经营者的依法维权意识。法院应当利用审判职能,通过公开审判,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加强这方面的案例宣传,增强经营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据笔者走访了解,在买卖过程中还有很大部分当事人采用口头合同形式;买方接收货物后,不组织质量检验或在使用过程中不注意留存样品;在发现质量问题与卖方交涉无果后,往往不主动提出合法的请求、不收集相关证据,对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抗辩时却陷入被动局面。为此宣传中应建议尽量做到: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明确质量标准及违反质量要求的违约责任;质量检验细致到位,及时发现问题并向对方提出,对接收种类物产品时,可以与卖方一起封样保存,固定证据;在与卖方沟通、协商无果情况下,应通知卖方共同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送检,协商不成后应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