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婚假的规定比较模糊。《劳动法》、《婚姻法》等大法中都没有提到婚假的问题。可以找到的婚假规定要追溯到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其中提到:“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同时,该通知再次明确:“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现在比较常见婚假矛盾焦点有以下几个:
1、二婚还可以享受婚假待遇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部函[2000]84号)《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姻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者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再婚者的婚假待遇与初婚者相同,但是不能享受晚婚假。
2、公司要求婚假必须领结婚证后的半年内休完可以吗?
这是公司对婚假合理使用的管理手段。如果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订的,应当认可它的效力。当然,如果公司的制度违背了公平合理性,比如,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周内休完,员工可以通过工会、仲裁等方式推翻其效力。
3、不是在本公司工作期间领结婚证的不给婚假吗?
法律上没有提到婚假的义务单位必须是结婚时的单位,但是实践操作中,非本单位结婚的一般都不给休假,形成惯例。更有不少单位在制度上明确只有本单位领结婚证的,才能享受婚假。这一制度得到比较广泛地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