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最长45天 与年休假不冲突
探亲假由来已久。1981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设立了这一假期,是专门为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设立的。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如愿意给员工探亲假也是可以的。
根据《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单位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另外,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另外,根据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注意:劳动部门提醒
符合条件未休探亲假的 可提出仲裁
“探亲假的由来,与当时的体制密不可分。”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法制监察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探亲假的背景是“铁饭碗”流行的年代,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工的工作地点都要服从组织的调配,员工不能自己选择工作地点,导致不少员工的工作地点离家太远,再加上当时的交通并不发达,这才催生了探亲假。
在《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享受探亲假的人群为“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且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是“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到目前,大部分企业都已经完成了改制,变更了所有制性质,且企业与员工之间实行双向选择,员工可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与企业协商自己的工作地点,其不再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权利,这就造成探亲假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当前还具有法律效力,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享受探亲假的权利是没有改变的。而且,这一规定是强制执行的,如果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未享受到这一权利,可以向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提出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