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30日内双方应到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产权证。那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已购公有住房买卖需提交的资料:
①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②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③原公房购房合同;
④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两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⑤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⑦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⑧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⑨当事人身份证明。
(2)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需要提交的资料:
①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②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③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④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两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⑤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⑥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⑦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5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⑧当事人身份证明。
(3)存量房屋买卖需要提交的资料:
①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②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③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④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两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⑤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⑥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⑦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⑧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⑨当事人身份证明。
(4)以拍卖方式买卖二手房过户需要提交的资料:
①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什),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②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③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两份(原件);
⑤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⑥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⑧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⑨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⑩当事人身份证明。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如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房屋买卖的所有权过户和转移登记,一般在购房者购房后,由买卖双方或售房单位代理到住房所在地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产权证是对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后所发证件的统称。根据登记的产权情况又可分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三种。
《房屋产权证》一旦遗失,应尽快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申请人应提交补领新证申请书和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一份,经房管机关审查确认后,补发新证,并按规定征收重新登记费用。
以上便是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需要提交的材料,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