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所说的合同,以是否有涉外因素,分为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两类。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在涉外合同中,最主要的是具有对外贸易性质的涉外合同(或称为对外贸易合同),它是指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外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在涉外合同中,许多合同的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需要指出的是,就涉外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除了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外国人之间订立的涉外合同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港澳地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同内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以及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之间,港澳地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与港澳地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之间在我国境内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也属于涉外合同。
签订涉外经济合同应主要条款: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②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③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
④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⑥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⑦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⑧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⑨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⑩合同使用的文学及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