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土地经营权怎样分割

更新时间:2013-05-16 10:56: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婚姻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我国农村,由于普遍推行了以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为承包经营户所享有。

  离婚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1)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2)保护离婚妇女土地经营权的原则

  (3)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

  夫妻离婚,对土地经营权的分割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由离婚妇女继续承包经营

  如果妇女离婚后仍与男方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并且有承包经营能力,要求对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双方可进行协议。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在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将离婚妇女应承包经营的土地份额从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中划出,交由离婚妇女继续承包经营,至合同期满为止,不需另订合同。

  (2)转包给他人经营

  如果妇女离婚后与男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并且相距较远,继续承包经营原来的土地,在经营管理上不便,而男方又不愿意代为耕种的,在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离婚妇女可与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签订转包合同,将属于自己承包经营的份额转包给他人,以取得承包经营的土地收益。

  (3)代耕



  离婚妇女与男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对属于自己份额的土地,自己耕种或者转包确有困难,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无保障而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可判决责令男方代为耕种。男方在扣除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后,按照当地当年(季)土地平均产量付给女方应得的土地收益。

  (4)折价补偿

  离婚妇女对承包经营的土地无能力或者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根据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男方经营,并由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男方有给付能力的,可一次性给付;男方无给付能力的,可分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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