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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所有权行使设置的一个合理的负担,是以牺牲出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对先买权人特殊利益的保护。那么,
承租人如何使用优先购买权:
1、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最好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在实践中,出租人往往会与其他购房者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来侵犯真实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能够有效地证明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承租人的身份。
2、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行使。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宗旨是简化物权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物的用益价值,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应当优先保护共有人的购买权。
3、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也没有优先购买权。亲情关系往往是交换价值确定的重要考虑因素,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终究有所不同。
4、出租人履行告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愿意购买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项是对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分析,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亦应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内容。如果承租人不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导致出租人所有者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本项将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日,作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逾期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5、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出于善意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已经不能实现。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仍可取得转让物的所有权。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民法解释原则,在第三人善意购买出租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情形下,可以对抗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