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违约损害赔偿为对方损失之补偿,其奉行全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此种损失应包括精神损失,将实际发生的精神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并无正当基础。将发生精神损害的风险完全由守约方承担也是不合理的。忽视合同领域精神利益的保护,与现代法的精神不合。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应当获得法律救济,在此前提下,法律要解决的是,如何合理分配发生精神损害的风险,赔偿与否的标准是什么,这便涉及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的构成。这也是本文意欲解决的问题。当该规则确立时,法律在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问题上的基本历程便可表述为:
首先承认侵害精神性人格利益的赔偿责任;
而后承认侵害物质性人格利益引发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再承认对物的侵害引发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最后承认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至此,法律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臻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