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有权利拒绝检查。由于超市的销售的物品主要是动产,针对动产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消费者在超市收银处交付钱款,超市工作人员把商品交付给消费者起,这时商品的所有权就从超市转移到消费者手中,根据物权法规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超市在出口处设立验票处,如果没有任何报警提示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出示小票并检查其所购商品,不予配合就禁止消费者离开,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而且这种行为甚至会损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比如有的消费者买单后可能随手把小票扔了,检查的时候拿不出来,这时往往会被围观被误解,这就会损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作为买卖合同,消费者付了费,超市交付了商品,该买卖行为就完成了。超市在消费者付费后还再次检查小票,当然有时候也会发现有的商品消费者没有付费,从而可以避免一些损失,但对于消费者来说,付费以后,作为其在该买卖合同中的义务已经完成,超市为避免经济损失,要求消费者付费后再次出示小票核查商品的做法,实际上是把超市自身管理上的义务及风险强加到消费者身上,增加了消费者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这种做法无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