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合肥公积金贷款买房新政策,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2013年合肥公积金贷款买房新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2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正常申请额度的50%。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管理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其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通知书后,必须立即交付拖欠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金。管理中心将会将职工个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 (系统),并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此次“修订稿”中变动最大的是对个人诚信记录的约束。根据“修订稿”内容,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以上情况的,将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使用公积金购房有“三项注意”
其一,公积金不能直接用作购房首付。如果市民想要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需要先消费后提取,即先垫付首付款,然后再携带本人或者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已结婚的需要提供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其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
其二,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房款总额。比如,一位市民贷款购买的房屋总价为20万元,而他的公积金存储余额有30万元,他只能提取20万元的公积金,剩余的10万元公积金不能提取。
*部分城市公积金贷款达60万。比如:西安特殊情况可达70万、成都、广州等多地区。
其三,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可以再用公积金购房。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系统上就会有相应记录,在上次贷款未还清前,夫妻双方不能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但如果第一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夫妻双方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仍视为首次购房,不受二套房的政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