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代孕者提供卵子,那些不具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像本案被告作为孩子的生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孩子的抚养权参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哺乳期的孩子通常应归母亲。
虽然代孕被看作是代孕妈妈“出租”子宫以获取报酬,本质上属于出卖身体器官的使用权,但孕母和孩子之间依然具有亲子关系。在法律关系上,代孕妈妈与所生的小孩属于自然血亲下母子关系,其享有作为母亲对儿女的所有权利,也应尽到作为母亲应尽到的义务。
代孕,俗称“借腹生子”,指将受精卵子植入非妻子的女性的子宫,替代妻子对受精卵进行孕育,或者是将丈夫的精子的行为。广义的代孕一般可以被划分为四种情况:1.丈夫提供精子,妻子提供卵子而委托他人实施代孕;2.丈夫提供精子,由第三人提供卵子,再由其他人实施代孕;3.丈夫提供精子,由代孕母亲提供卵子进行代孕;4.由夫妻外的第三人提供精子和卵子委托他人实施代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