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情况下,不允许在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以配偶一方的名义来请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对于提出请求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即:物权法所规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如本院立案受理的案件所涉婚内家庭成员侵犯其财产权益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应该允许单独提起婚内单独请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诉讼。
关于共同共有制度: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的特征主要包括:①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存在。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间的显著区别在于:按份共有的存在更多地依赖各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共同共有的存在更多地是依赖各共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共同关系。换言之,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分水岭,就在于是否有共同关系的存在,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按份共有是“人以物聚”,共同共有则是“物以人聚”。②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享有不分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中,虽然共有人可以是几个,但所有权只能是一个,并不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从共同份额的形态及处置方式来区别,按份共有的应有份额是明显份额,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份额;共同共有的份额是潜在份额,共同共有人不得自由、随意处分自己的份额。③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份额的作用一般不能显现出来。一般认为,只有共有关系消灭或者共有物丧失时,各共有人的共有份额才得以显现。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由于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份额是潜在的,各共有人对外平等地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因共有财产的经营管理而对第三人产生义务的,各共同共有人对第三人也承担连带责任。
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制度:所谓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是规定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共有财产的认定原则、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共同财产擅自处分的法律后果及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等作了相应的规定,后物权法对此也有所涉及。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能否在未解除夫妻关系时提出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诉讼这一问题,不但立法没有明确,且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存在分岐和争议。虽然《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但却没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由共有财产制转化为个人所有制。物权法规定“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但却没有对“重大理由”作出说明,也未出台司法解释对“重大理由”予以释明,所以《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这一条款,对婚内请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来讲,需要立法予以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