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贷偿还旧贷,银行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规定划转款项,即新发放贷款先进入借款人帐户,然后由借款人出具转帐支票清偿到期贷款,严禁无借款人划款手续的前提下由银行直接扣收。这样做既坚持了“谁的款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银行结算原则,也能避免一旦银行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时,借款人以强行划款为由向银行提起侵权的反诉。
虽然“以贷还贷”的出发点是为了化解风险,但该做法有掩盖银行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之嫌,容易被保证人以贷款人恶意隐瞒重要事实为由作免责的抗辩。因此,银行应尽量避免“以贷还贷”,如果为了资产重组而必须办理“以贷还贷”手续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转据前后为同一个保证人的,银行在签订借款借据时,应在借款用途直接填写“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二是对转据时,存在欠息的企业,只对该笔贷款本金进行转据的,所欠利息要彻底清算收回。因为本金转据后,原欠利息变成“没娘的孩子”,对这部分欠息,银行无法证实其出处,就丧失了胜诉权;三是对转据前后,更换担保人的,银行要明确告知担保人,并让担保人出具“我单位愿为××单位以贷还贷合同提供担保”证明,并就协议内容以会议纪要形式,三方共同签字盖章,同借款合同书一并入档;四是对转据前后借款主体变更的,银行应当就借款主体前后变更的原因、时间及协商转贷内容作详细纪要,以备将来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