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标准工资

更新时间:2013-05-16 10:53: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最低工资标准不应成标准工资,当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它与标准工资不同,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

  问:《北京市职工“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中提出的收入权是指什么?

  答:收入权是指职工按照自己付出的劳动而获得相应报酬的基本权利,体现为劳动者收入正常增长的机制,实现劳动收入稳步、公平的增长。《规划》从提高一线职工收入水平的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与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三个方面进行阐释。

  问:《规划》针对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推出了哪些举措?

  答:目前,部分企业存在“最低工资”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提高劳动定额标准等办法,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不及时发放工资,而在年终结算时克扣部分工资,导致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将劳动者的食宿补贴、特殊工作条件下的津贴、福利待遇也折算为工资,导致实际工资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工资支付标准等。

  为此,《规划》提出坚决反对企业将最低工资作为支付标准的行为,杜绝正常劳动情况下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

  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可由劳动部门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情节严重的,可提请给予企业停产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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