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没有登记结婚而生育子女是违法行为,要缴交社会抚养费,缴交标准按其生育小孩的时间及户口性质等情况来计算。
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属城镇居民的,对双方分别按我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属农业居民的,对双方分别按其户口所在镇(区)的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上述基数征收3-6倍的社会抚养费。
例:(1)我市城镇居民在2003年10月1日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计生部门对其双方征收(14208元×2方×2倍)56832元。(2)三乡镇农业居民在2003年10月1日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计生部门对其双方征收(6089元×2方×2倍)24356元。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计算如此类推。(注:据市统计局公布,2002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208元。三乡镇农业居民2002年人均纯收入为6089元)
根据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 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 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未结婚先怀孕的,只要在生育小孩前办理结婚登记,并向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计生部门不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